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六十九條、第七十條對黨員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動作出處分規(guī)定。
黨員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動,與黨員應當是唯物主義者和馬克思主義無神論者的要求背道而馳。我國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,但黨員作為唯物主義者和無神論者,必須把對馬克思主義的信仰、對社會主義和共產(chǎn)主義的信念作為畢生追求,堅守共產(chǎn)黨人的精神家園,絕不能在宗教中尋找自己的價值和信念。黨員干部信仰宗教,已經(jīng)不符合黨員條件,黨組織應對其進行教育,視情況采取要求限期改正、勸其退黨、除名等組織處置。
黨員干部組織或參加迷信活動,更是理想信念缺失的體現(xiàn)。梳理近年來落馬的黨員領(lǐng)導干部,仍有人“不信馬列信鬼神”——有的長期在家燒香拜佛,有的給自己祖墳、辦公室調(diào)風水,有的指使行賄人給“大師”捐款。黨員干部搞迷信活動絕不是一件小事,會侵蝕共產(chǎn)黨人的政治靈魂,也常常與腐敗行為相伴相生,必須以嚴格的紀律予以規(guī)制。
實踐過程中,有兩點需要把握:一是認定黨員信仰宗教問題的,既不以黨員參加入教儀式或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證、皈依證等宗教類證件為前提,也不以在合法宗教活動場所參加過宗教活動為前提,而是應當以該黨員背棄共產(chǎn)主義信仰,信仰某一宗教為判定標準。二是把組織或參加迷信活動與組織、參加一般的民俗、習俗活動,以及正常參加游覽活動區(qū)分開來。不能把一些有著歷史文化傳統(tǒng)和民族、區(qū)域特色的民俗、習俗活動當成迷信活動。黨員干部偶爾到一些寺廟、道觀、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動場所參觀游覽或參加活動儀式等,其目的僅僅是為了游覽或工作,也不應認定為參加迷信活動。